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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功调否可以继承?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前,仍然享有原有的解起经营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土地,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承包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纷案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雨城院成GMG大联盟老干部帮忙调解。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庭外和解 ,双方各执己见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在调解过程中 ,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最后,互不相让。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记者 李晓明
法官表示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张青、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该案中,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不参与分配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